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与阜宁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3543号
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南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阜宁县水务局,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大街7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判长***
审判员*艾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