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

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923民初6991号
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城南新区B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军,该公司职工。
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南郊。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住所地阜宁县上海路407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与被告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28元,减半收取计20614元,由原告阜宁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