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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23执282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6933281638,住所地阜宁县。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17456005H,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953806165,住所地阜宁县(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555803974U,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邹洲,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47320280N,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要负责人。 被执行人:***,男,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宁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2)苏0923民初5046号],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广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盐城润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锦海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252124.49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省禹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900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执行费用等,或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冻结其等值债权,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上述执行措施期限临近届满,案件仍未执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书面续封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执行措施将自动解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