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盂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249***与***、扬州市盂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民初2249号
原告***,男,195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亮亮,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传辉,江苏盟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8月29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其东,高邮市界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扬州市盂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界首镇盂陵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定松,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扬州市盂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 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昕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