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丽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895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明月花园****。
法定代表人:蒋学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东麒路641大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陆连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5民初17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27元,减半收取5213.5元,由上诉人南京巨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吴伯庙
书记员戴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