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民初1023号
原告:江北区精信机械设备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经营者:林郁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庆林,经营部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
法定代表人:傅烨,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北区精信机械设备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北区精信机械设备经营部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精信机械设备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30元,减半收取6065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9085元,由原告江北区精信机械设备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漆恒邦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蔡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