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16民初12425号
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紫荆花园裙楼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980432797。
法定代表人:傅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银川,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愿茹,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夹滩镇罗家一社土库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3814505491566。
法定代表人:刘友林,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坤,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后利,重庆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江南职业学校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22元,减半收取4011元,由原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思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星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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