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民委员会、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津法民初字第01031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12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代理人:***,合江县白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街道办事处滨江路10号附4-6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4327-9。
法定代表人:傅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宇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市江津区石蟆镇大同村村民委员会、重庆富得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