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214民初3561号
原告: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7481606881,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锡贤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华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舜,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丹,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花园291栋三楼。
负责人:崔步雨,该业委会主任。
原告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花园第三届业委会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花园第三届业委会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花园第三届业委会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于2018年4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其承包**花园沥青摊铺工程,工程总造价500000元,工程完工后**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仅支付300000元,余款200000元至今未付。
**花园第三届业委会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
2018年4月20日,**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与新南公司签订《合同书》,约定由新南公司承接**花园沥青摊铺工程,工程按总价包干形式计价,包干总价为500000元,工期从2018年4月1日起至2018年4月30日止,工程价款分期支付,于施工结束后支付300000元,剩余工程款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
2019年5月8日,**花园第三届业委会对案涉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单,载明整体路面符合合同要求,仅存在部分井盖、二期水池路面需要修补等问题,施工方同意修补到位。对此,新南公司表示已进行修补,**花园第三届业委会后续并未再提出问题,并且支付了300000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新南公司陈述及新南公司提供的合同书、工程验收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根据约定的价款及时间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花园第三届业委会与新南公司约定工程价款为500000元,其中余款200000元于2019年6月30日前结清,现新南公司完成施工义务,**花园第三届业委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款项,现其仅支付300000元,新南公司要求其支付余款200000元,并逾期之日即2019年7月1日起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此款已由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负担(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150元由**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该款由**花园第三届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无锡新南道路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程加干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薛 萍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