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05执2095号
申请执行人史某,男,1967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某,男,1968年3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徐州。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22日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9日的指定,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8667516.67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8606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积极措施:
1、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执行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证券信息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有大额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证券等信息;
2、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3、2019年2月1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3执恢20号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将军大街×××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号,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号)、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号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证号:国房权贾字第SY×××788、789、790、791、792、793、794号),上述房产、土地均抵押给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2018)苏0305执恢408号正在执行。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将军大街×××号8号楼×××(证号为:SY×××号),上述房产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要求评估、拍卖。
4、2019年2月13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苏03执恢20号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管某名下苏C×××××号别克牌汽车,该车辆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
5、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01513号土地已经开发成龙栖翠屏小区并且已出卖完毕、
6、经本院再次通过“点对点”、“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债券等信息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其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产均已备案在购房人名下。
7、约谈申请执行人史某,其认可法院调查结果,暂时无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徐州市终结人民法院已执行到位96906元,未执行到位18570610.67元。虽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将军大街×××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贾国土资国用(2012)第×××,贾国土资国用(2013)第×××号)、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号1号楼1-×××、2号楼1-×××、3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证号:国房权贾字第SY×××788、789、790、791、792、793、794号),上述房产、土地均抵押给铜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2018)苏0305执恢408号正在执行,故该案无法处置。继续查封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将军大街×××号8号楼×××(证号为:SY×××号),上述房产均有抵押,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不要求评估、拍卖,故本案不予处置。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管某名下苏C×××××号别克牌汽车,该车辆年限较长,且未实际控制,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刚
审判员 卢增吉
审判员 王秀富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 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