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民终14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缪建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汤沐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董谋,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徐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魏永齐,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姚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晋勇,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蒋允。
原审被告:魏永齐。
原审被告:刘飚。
原审被告:葛勇。
原审被告:管鹏飞。
上诉人缪建民与被上诉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刘飚、葛勇、管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徐商初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2016年11月28日,本院向上诉人缪建民发出《交纳案件诉讼费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述规定期限届满,上诉人缪建民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缪建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亚男
审判员 邹 宇
审判员 孔 萍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