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06执8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组织机构代码15090388-9。
负责人:陈伟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该支行行长助理。
被执行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816447-8.
法定代表人:廖建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蒋允,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魏永齐,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彭通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组织机构代码55801376-7。
法定代表人:柯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7054941-1。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与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徐州彭通科贸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徐州彭通科贸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与复利合计255420.17元(计算至2014年3月6日)及至实际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及复利;向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杜集支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诉讼费143977元,申请执行费87655元。被执行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徐州彭通科贸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
2014年3月20日,本院依据(2014)淮民二初字第0004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2016年3月16日续查封、续查封期限二年)了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1号公园壹号8号楼1-401、1-801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安徽汉风拍卖事务有限公司受本院委托,分别于2017年2月15日、4月12日二次公开拍卖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将军大街1号公园壹号8号楼1-401、1-801房产及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均因无人报名竞买流拍。2017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徽商银行淮北杜集支行明确表示暂不接收该财产。2014年3月20日轮候查封(2016年3月18日续查封)了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房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待发现被执行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徐州彭通科贸有限公司、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葛 侠
审 判 员 王国际
代理审判员 盛文强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倪娜娜
附适用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