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苏03执恢20-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10月12日生,徐州昌河公司经销商,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管鹏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管鹏飞,男,汉族,1968年3月30日生,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工业园徐州。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建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鹏飞、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徐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名下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帐户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和土地。本院在处置财产时查明,该财产均被抵押给他人,因部分财产已经被有抵押权管辖法院启动执行拍卖程序,申请人同意在抵押权人执行拍卖期间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并申请本院于抵押权人执行拍卖被执行人资产后,对超出抵押权利价值以外的部分进行执行。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
本院已向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2016年3月30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因对查封的财产正在被有抵押权管辖法院执行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徐民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张晓航
执行员  朱 聃
执行员  宋宏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