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8601执恢7-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鼎业管桩有限公司、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能姚庄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蒋允、魏永齐、刘飚、葛勇、管鹏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1月1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4月28日,因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根据规定(2017)苏8601执12号案件恢复执行,恢复案号为(2019)苏8601执7号。案件恢复后,开展了以下执行措施:1、对被执行人管鹏飞持有的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73840股股权予以拍卖,成交得132912元(含拍卖手续2000元)及其股息8000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对被执行人管鹏飞所有的坐落在徐州市××牌楼市场××#××、××#××、××#××、××#××、××#××、××#××室进行议价拍卖。二次流拍后,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价作价364.884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被执行人管鹏飞承诺以后每月向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还款不底于10万元。 鉴于被执行人现有财产已处分,目前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第二、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或未按承诺履行义务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幼峰 审判员 :周建荣 审判员 :王炳钢
书记员 : 杨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