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申26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男。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业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徐州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徐州天能**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工业园**村。
法定代表人:刘飚,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女。
一审被告:***,男。
一审被告:刘飚,男。
一审被告:**,男。
一审被告:***,男。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苏沛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业管桩有限公司、徐州中昊门窗工程有限公司、徐州天能**煤矸石热电有限公司、**、***、刘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字第0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潘 宾
审判员 何 斐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