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312民初11346号
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复兴北路14号嘉利商城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环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力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广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邱户修,该公司经理。
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力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金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史良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波
书记员潘韵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