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360号
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港安二路****12-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630U。
法定代表人:张合,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住所地重庆市巴**龙洲湾街道尚文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500000733949248X。
法定代表人:杜积西。
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若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