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92民初4263号
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土主中路199号附1-75号大川国际建材城基材区1区10栋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7338781XT。
法定代表人:杨征途,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娜,重庆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630U。
法定代表人:张合,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4.54元,减半收取167.27元,由原告重庆鑫瑞特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何品
书 记 员 刘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