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74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号、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630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467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