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安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746号 原告:***,男,195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号、1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630U。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重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工业园拆迁安置综合楼A区1幢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59046720F。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熊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