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民初25564号
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3幢12-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2424630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70号8幢1**5-2,510281198202170733。
被告:重庆皓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林荫村18号附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0RR9F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皓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泰安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廖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余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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