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

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26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惠民初字第1023号
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农(受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徐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马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力马公司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力马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强顺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力马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鉴定费20000元,合计20025元,由力马公司负担。
审判长沈力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沈子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