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与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4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民申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芙蓉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金惠路5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农,江苏恒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无锡力马化工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锡民终字第03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强顺钢结构件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许敏
审判员朱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