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14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盈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张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蒋小平,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6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东台市安丰义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蒋小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6641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振杰
审判员  储鹏杰
审判员  杨小英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葛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