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4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35688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