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执246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作出的(2022)苏0981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东台市***乌小商品城有限公司、江苏天同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20272元;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