启东市凯凯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启东市某某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1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庞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松标,启东市民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杨海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启东**安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河建装饰与防腐有限公司(二审中更名为辽河建装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2020)苏06民终12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储罐定作款60万元及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合计1642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1642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上述事实,有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八十三条、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1执3485号一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有权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红丽
审判员  许 浩
审判员  袁 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