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5498号
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87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偿还167451.27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苏N×××××号机动车,本院已依法查封,现因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693659.27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徐 明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蔡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