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与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1324执867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苏1324民初439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及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的申请,本案的执行内容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182383元及利息损失,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法律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9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2月24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3、2021年2月18日,本院再次对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仍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1年2月22日,本院对民事调解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2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没有异议,且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已依法采取各类执行措施,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申请执行的债权未能全部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泗洪县归仁镇人民政府表示认可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秦 雷 审判员 李 明 审判员 刘 波
书记员 沈文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