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1302执5401号之四
本院在执行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陆敬军、黄艳、黄浦江、黄耀、柳旋、黄岩松、黄小南、宿迁市宏博节能工程有限公司、徐燕、王**、殷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徐燕、殷华已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履行(2017)苏1302民初952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朱 洋
审判员 沈金龙
审判员 李 光
书记员 蔡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