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615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黄耀,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
被执行人:*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917448425269,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573844470W,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65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国弟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立即偿还本金601680元及利息、诉讼费9916.8元,合计611596.8元。
本院在执行***与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诉讼中保全的被执行人*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泗洪××梅花镇的厂房土地属轮候查封,且首查封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本案也无优先受偿权,故暂无法处置。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前往被执行人通讯地址调查,经查,未发现本案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均未实际经营。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11596.8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黄耀、*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顺山门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光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