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肖理想与**、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1302执395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肖理想,男,1990年4月20日生,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执行人:**,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旋。
本院在执行肖理想与**、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将被执行人**在宿迁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账户中65049元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股权、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有位于市经济开发区,但已被另案查封,本案已做轮候查封。其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且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