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302执57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2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柳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耀,男,1965年8月4日出生,住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住宿迁市宿城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302民初78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给付借款本金40612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通过EMS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开始,多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及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无机动车辆;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411766元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江苏悦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黄耀、***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洋
审判员***
审判员*光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