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1198号
申请人: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448197138,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901-2-1401号。
被申请人: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074681507Y,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唐平路88号。
申请人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等。申请人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供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环球港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620元,由无锡市烨鼎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唐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