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

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9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迪公司)与被告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北川住建局)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美迪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北川住建局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为165万元,并由江苏琳盟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美迪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川羌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冻结其相应金额的房屋、土地、股权等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鲁军华
法官助理 柳 杰 书 记 员 钱 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