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4637号
原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3623。
法定代表人:营建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平原路南1126号文化办事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1360X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恒春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 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资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