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17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133623。
法定代表人:营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人民南路3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21696437146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作出的(2021)粤17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29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23)粤17执73号。
因被执行人阳西县美居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在阳江市阳西县辖区内,为便于统筹协调有关系列案件的执行,本院宜将本案指定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指定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23)粤17执73号案指定由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执行;
二、本院(2023)粤17执73号案作销案处理;
三、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裁定及案卷材料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正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