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222号
申请执行人: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4488133623。
法定代表人:营建明。
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明城镇高明大道西697号7座(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12MPU22。
法定代表人:***。
关于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608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樾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全国执行财产查控网、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证券等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外,本案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