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202民初3516号之一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工人西街营业房485号。
法定代表人:***,******能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玥,女,******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浙江雅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街道新园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来紫堡乡桑园子村大桥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街道润安巷124号第9层001室。
法定代表人:营建明,系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雅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
******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判令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雅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能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商业承兑汇票票款人民币168973.59元,并支付从2021年7月10日起至本次票款结清之日止的每日万分之五利息,另催收欠款产生的交通费、人工费等按实际计算;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浙江雅弗泵业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海龙泵业有限公司、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能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一张,票据号码为230833101225520200710677416753。票据出票日为2020年7月10日,票据到期日为2021年7月10日,出票金额人民币:壹拾万零壹佰元整(¥168973.59),出票人全称:湖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款人全称: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此票由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给******能科技有限公司用于结清工程款项,共背书9家。由于票据付款期届满后被拒绝付款,******能科技有限公司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案属票据追索权纠纷,涉案票据出票人、承兑人均为湖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达地产集团独资设立,属恒大公司的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属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依法应当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之一石嘴山市汇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裕民北路41号,属本院管辖区域,故本院有管辖权,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宜兴市美迪水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岳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