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破申51号
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58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露露,江苏钟山明镜(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红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591121428D,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经济开发区惠畅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春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中红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中红公司)不能履行(2020)苏0206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红中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神扬公司申请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查明:红中红公司于2012年2月29日经工商注册登记设立。因红中红公司未能清偿(2020)苏0206民初660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神扬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红中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神扬公司申请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2021年12月9日,本院将该案移送破产审查,并依法通知红中红公司,红中红公司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红中红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神扬公司要求对红中红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中红木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景全
审判员 舒秀琴
审判员 荆 佩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杜方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