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8执21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58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新东,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江苏庖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被执行人:吴明刚,男,197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明刚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执行过程中双方拟协商解决,故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申请书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行协商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应予准许,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508执21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华周
审判员  王 涛
审判员  崔臻峰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陆静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