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6民初5919号
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58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杰,江苏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豪,男,该公司会计,1975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告:***,男,1967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鹤宙,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蒋宇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