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2161号之一
申请人:无锡市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6770102273,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312国道*****堍。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5878,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
申请人无锡市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等额财产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振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顾 杰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余杭航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