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5民初8836号之一
原告: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村**。
经营者:***,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培育,江苏宏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被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诉被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728元,保全费720元,二项合计1448元,由原告锡山区锡北镇**建材经营部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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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吴 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