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405号 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39355878,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长安街道长安长东村。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11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江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