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206执984号
申请执行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界行,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3年4月24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
被执行人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
法定代表人:***,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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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