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6民初8642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中区。
被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金芳、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29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