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7民初3300号
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前港路1号2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苏卓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以双方已协议解决此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元和街道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654元,由原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谢群
审判员余琼琼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