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无锡市保顺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某某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13民初487号
原告:***,男,1970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吴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市保顺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扬名街道芦村中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374555604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被告: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甪直镇车坊前港路1号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44823165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锡市保顺房屋征收咨询有限公司、***、苏州市振文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平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计1906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冬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