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8-7号。
法定代表:吴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古庄牛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志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余,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2021)苏0804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11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江东新
审 判 员 马玉宝
审 判 员 陶 锐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钟 岩
书 记 员 李 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