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4民初1968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和平镇古庄牛园区。
法定代表人:苏志盼,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业,淮安市清江浦区维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宜余,江苏天立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花园8-7号。
法定代表:吴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祥,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燕,江苏典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古庄牛公司)与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鸿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古庄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敬业和张宜余,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洪祥和秦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古庄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欠款556235元及利息(以556235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江苏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截止到2021年3月30日,利息约为36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古庄牛公司增加诉讼请求3、被告支付律师费550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原、被告签订淮阴区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路面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008500元,工程完工后,最终结算价格为1366235元,截止到2021年2月18日被告共计支付工程款810000元,尚欠556235元未支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被告拒不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鸿成建设公司辩称,1、该工程并未达到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尚未全部完工,有收尾工程及返修工程未完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工程款的结算前提是工程完工。2、不同意支付银行利息,原告古庄牛公司所谓的银行利息是指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部分,我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故不应支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支付淮阴区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路面工程质量问题的工程修复费用(暂计20万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鉴定费等费用由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20日,反诉原、被告签订淮阴区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路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按照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要求进行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工程。现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已出现面目摊铺不匀、道路分段、分区施工接缝接口不平整等质量问题,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多次要求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进行修复,但其至今仍未修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的合法权益,故反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辩称,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请求驳回反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20日,被告(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甲方)与原告(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乙方)签订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B地块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按照相关规范、规程、设计图纸或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施工,甲方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第三条工程造价与计量:(1)本合同工程价款采用固定单价方式计算,合计人民币1008500元,但最终金额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实际工程量计算方法:1、以双方确认的混合料过磅数为准。2、乙方向甲方按照规定开具9%增值税专用发票。3、铣刨料乙方自行处理。第六条付款方式:(1)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具体方式与时间: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40%预付款,计40万,摊铺结束按实结算,甲方付给乙方工程造价70%沥青工程款,2021年春节前付至工程造价95%,剩余5%质保金摊铺结束一年内付清全款。(注:若甲方未按任一节点付款的,后节点时间均从未付节点起算违约金,且不受节点付款时间限制甲方的付款义务,包括质保时间)。(3)甲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而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甲方应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逾期工程款合同内应付总额的江苏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3倍计算逾期工程款利息作为违约金支付给乙方。第七条质量标准和交工验收:(1)乙方按照本工程合同要求进行施工,甲方提供经过验收合格的基层。如因道路基层存在质量隐患或质量问题而导致沥青砼面施工平整度无法满足要求,乙方不承担责任;且道路使用过程中,因此有可能发生的不均匀沉降或局部积水或松散等现象,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施工过程中,因基层治理隐患或质量问题而导致乙方施工过程中发生料车或机械侧翻、变形、损坏和人员伤亡事故等,均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2)乙方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和相关要求进行供料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材料和施工造成质量问题,由乙方全部承担。(3)甲方必须在乙方摊铺结束之日起7日内组织并完成对本合同路面工程的验收,在乙方摊铺结束之日起15日内,甲方如未组织对本项目的验收或未完成对本项目的验收或者未提出书面的、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验收不合格及整改意见的,则视为本合同路面工程经过交工验收。(4)本工程路面厚度根据甲方要求厚度施工,所有因为路面厚度原因造成的压实度等检测指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责任由甲方承担。(5)乙方在施工结束后应做好清场工作,其施工的沥青混凝土路面维护工作也自动交付给甲方,因甲方使用不当或看管不到位造成的路面损坏和缺陷修复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八条违约责任:(4)若一方违约,应赔偿另一方因此招致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复印费、交通费、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第十条工程结算:本工程摊铺结束后7日内甲方须和乙方共同完成本工程最终结算清单(包括工程量及工程价款)明细的确认工作,若甲方在摊铺结束后15日内未完成工程最终结算清单或者对乙方送达的结算价款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具体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反驳理由的,则视为认可乙方的结算结果。
2020年10月27日,《结算书》载明涉案工程结算金额为1366235元。甲方在《结算书》签章处注明“吨位属实”,二人在结算人处签名,吴洪祥(本案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复核处签名。乙方在签章处加盖原告古庄牛公司工程结算专用章,并分别在结算人和复核处签名。
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相继向原告古庄牛公司支付工程款,具体明细为:1、2020年9月21日,支付40万元;2、2020年10月10日,支付30万元;3、2021年2月10日,支付10万元;4、2021年2月18日,支付1万元。上述款项合计81万元。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淮安市淮阴区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市资产公司)与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城市资产公司将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B地块1-5#厂房、办公楼、餐厅、宿舍楼、门卫、泵房、道路及管网等工程(二次)发包给被告鸿成建设公司承建,工程承包范围为土建、安装、道路、管网等(详见工程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第七条承诺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再查明,原告古庄牛公司在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时,被告鸿成建设公司未提供施工图纸,而是安排技术人员现场施工指导。2020年10月10日左右,原告古庄牛公司现场施工结束。
上述事实,有原告古庄牛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结算书》《江苏古庄牛路桥应收工程款台账》、被告鸿成建设公司提供的《合同协议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本案有争议的事实认定如下:关于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承建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主张2020年10月12日,其向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发送《联系单》,内容为“你单位施工的渔沟产业园标准化厂房一期B地块厂区道路沥青面层,在施工过程中你方施工队组织管理、配合、协调不到位、经我项目部现场检查,如下项目需要整改:1、道路面层标高控制不严格,造成道路表面平整度较差,雨后道路多处积水。2、道路分段、分区施工接缝高低不平,接口不平直,色差较大,观感较差。3、雨污水井盖安装不符合有关规定,我方现场施工人员的多次要求你方按相关要求施工,你方施工队不服从管理,存在质量、安全隐患。4、沥青面层配比存在问题,成品路面颗粒粗糙,色泽不一致。5、成品保护不到位,现场多处检查井被破坏,需修复。6、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未清理。请贵单位高度重视,安排专业人员出具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时间整改,使渔沟厂房工程早日交付使用。”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称,其将《联系单》当面交给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一个姓马的人员,对方说不需要收,知道这个情况,会安排人修。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对此予以否认,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难以认定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向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送达了《联系单》。二、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提交了5张照片,证明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质证称,图片的来源和拍摄时间、地点均不清楚,从图片上看不出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本院采纳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的质证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1、《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2、涉案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修复费用;3、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应支付原告古庄牛公司的工程款和违约金、律师费数额。
本院认为,关于《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是否有效问题。因本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发生在现行民法典生效以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行为无效。本案中,城市资产公司与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被告鸿成建设公司不得进行违法分包。但涉案工程非《合同协议书》所载工程的主体工程,被告鸿成建设公司也未将所承建工程肢解后全部对外分包,且原告古庄牛公司具备路面施工的相应资质,故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将涉案工程分包给原告古庄牛公司的行为并不属于违法分包。《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被告鸿成建设公司主张该合同无效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有质量问题,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主张涉案工程有质量问题,并提交《联系单》和现场照片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即使该《联系单》和现场照片反映情况属实,因反诉原告鸿成建设公司未提交施工图纸给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而是委派技术人员对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的施工进行现场指导,只有在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施工时拒不服从技术人员现场指导并由此造成质量问题时,才应由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现其以工程质量有问题为由请求反诉被告古庄牛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应当支付原告古庄牛公司工程款和违约金、律师费的具体数额。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工程款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以双方确认的混合料过磅数为准。《结算单》上虽没有加盖被告鸿成建设公司的印章,但有相关人员对过磅数吨位进行核实,即使相关人员的签字不属于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对工程结算清单明细的确认,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在摊铺结束后15日内未完成工程最终结算清单或者对原告古庄牛公司送达的结算价款在7日内未提出书面的、具体明确事实与法律依据的反驳理由的,亦视为认可原告古庄牛公司的结算结果。故原告古庄牛公司主张以《结算单》载明的金额1366235元进行结算具有法律依据,扣除已付的81万元,被告鸿成建设公司尚欠556235元未支付,同时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向原告古庄牛公司支付违约金。原告古庄牛公司主张被告鸿成建设公司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江苏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古装牛公司主张被告应支付律师费,但未提交相应支付发票、代理合同等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56235元及利息(以556235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30日起按照江苏银行同期贷款利率3倍计算至付清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722元,减半收取486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合计7011元,均由被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上诉费账号分别为: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古庄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22470,被告(反诉原告)淮安市鸿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6232636100136722488)。
审判员  龚正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李萍
书记员孙亚伟